文档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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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贮存信息] 标识的贮存信息应当包括贮藏温度、湿度等贮藏条件、方法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其他信息] 保健食品标识还应当标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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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说明书标签容要求] 说明书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和辅料、成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本卷须知等。
标签已涵盖说明书全部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十三条 [一致性要求]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对应的容应当一致,涉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容的,应与批准容一致。
第十四条 [主动变更]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上市后保健食品的平安性、保健功能的监测,需要对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等标识容进展修改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进展变更。
第十五条 [被动变更] 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新出现的食品平安情况、技术标准规的改变,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也可以要求企业修改保健食品标识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有关要求办理标识容变更的注册或备案。
第三章 标识的形式要求
第十六条 [印刷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容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识别和识读。
第十七条 [文字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容应当使用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化汉字,需要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容有直接对应关系,且书写准确。
第十八条 [字体要求] 标识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字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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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字体应当小于或等于相应的汉字字体;
〔三〕标识使用除产品名称以外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字体的二分之一;
〔四〕不适宜人群、贮藏方法、本卷须知、"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以及备案产品"本品未经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评价〞的声明,应当显著标注,字体大于"适宜人群〞字体。
第十九条 [颜色要求] 标识的颜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字体、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比照色,并且亮度比照应当在70%以上;
〔二〕产品名称用名、属性名字体的颜色应当一致;
〔三〕"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备案产品"本品未经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评价〞的声明容应当采用与周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