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身边的“事”班级:烹饪 11-2 一班作者: 高博贤青少年犯罪青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 “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 “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 “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案例: 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 1 部、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 3 发等物品。 7 日下午 2时 30 分许, 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属报案: 当日下午 2时 23 分, 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来电话称:“陈某(男, 13 岁, 某中学初一学生) 被其绑架要求家属准备 20 万元人民币赎金,并称不准报案,否则后果自负。”接到报警后,福清市公安局马上组织警力开展侦破工作。根据现场调查,走访群众,获悉受害者陈某于 2002 年9月 29 日晚 9 时许,从福清市新厝镇某中学晚自习回家途中失踪。其家属经过几天几夜寻找未果,直至 10 月7 日下午突然接到绑匪勒索电话。警方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获悉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陈某母亲与受害者家积怨较深,且陈某近期表现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查明陈某近期来经常与同学郭某、黄某等人在一起打电脑、玩游戏,行动诡秘。 10 月8 日下午警方决定对陈某等 5 位涉嫌人员采取收捕审查。经审查: 犯罪嫌疑人陈某(男, 1987 年 12 月出生, 某中学初三学生),郭某(男, 1987 年5 月出生, 系陈某的同班同学),黄某(男, 1988 年1 月出生, 系陈某的同班同学) ,李某(男, 1987 年6 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 ,杨某(男, 198 8 年2 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 供认,他们因长期在一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 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陈某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 伺机报复, 于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便召集郭某、黄某、杨某进行密谋寻求报复。 9月 29 日, 晚 9 时许,陈某、郭某、黄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将受害者陈某殴打杀害后,用两轮摩托车将其尸体载到某水库,用石头绳子捆绑投入水库, 然后潜回家中,并于 10 月 7 日通过李某打勒索电话到受害者家中索要 20 万元人民币。原因: 犯罪原因,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概念, 是指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力度及其作用机制所构成的能引起犯罪行为发生和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化的罪因系统。狭义的概念,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 能够相对独立地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和犯罪现象变化的现象及过程。但“犯罪行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现, 这些因素既是个别的, 又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交织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这些因素,就一定会歪曲其性质。”“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决定性因素,都不能发生犯罪,犯罪的产生不仅要具备许多决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个人的人格特征, 尤其是不同类型犯罪的巨大差异。”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要对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以便探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