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肇事赔偿标准(各部分费用计算方法) 2004 年5月1 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以往由《办法》规定, 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但新条例在废止《办法》的同时, 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 而是在该条例第 95 条第 2 款规定:“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 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 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时, 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 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人城镇打工或定居, 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 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 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有违公平。因此, 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 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 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 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的, 也作为城镇居民, 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实行“同城待遇”, 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 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 就高不就低, 按城镇居民对待。二、交通肇事赔偿项目的确定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7 条、第 18 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二)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 1 项外还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三)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 除第 1 项费用外, 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三、交通肇事财产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一)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5 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 自定残之日起按 20 年计算。但 60 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1年; 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1 .残疾赔偿金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