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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阶段税收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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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阶段税收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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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阶段税收问题研究
【摘要】 2006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考虑的三大税种进行了政策规定,为资产证券
化的规范运作提供了税收制度保障。本文将结合政策规定对信 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还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必须
失显现化,从会计和税法的角度看,这只是一个时间确认上的 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
差异,而非核算口径上的差异,因此,将证券化融资的损失作 愿。委托人的意愿是受托人行为的基本依据。二是管理或者处
为计税依据,是不违背税收中性原则的。所以《通知》明确提 分信托财产的目的必须是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如果是公益信
出,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托,则必须是出于某个或者某些特定的公益目的),而不能是
扣除。 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也不能从信托财产
二、资产证券化发起阶段涉及的四个问题 取得个人利益 。所以,受托人行使控制权必须以委托人的意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现行资产证券化采用的都是发行 愿为基本依据,为受益人创造财富。如果受托人的行为严重背
债券形式,本文也是以受托机构发行债券为基础来讨论的。 离了委托人的意愿,那么,如果信托文件中规定有赎回权,则
1. 税收定性问题。解决信贷资产证券化税收问题的一个 委托人就可以赎回资产。需要指出的是,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
首要和关键点就是对发行人信托出资产这一行为的定性问 赎回权对于发起人来讲更多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在这
题。在《通知》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其定性为真实销售 种情况下就不能认为发起人“真实销售”了信贷资产。在资产
而非抵押贷款。这样简单的定性是以我国资产证券化各项法 证券化发达的美国,如果转让方对资产保留赎回权的话,则这
规不是很健全为背景提出的,难免有些偏颇。就“信托”一词, 种交易往往会被认定为是一项担保融资。所以如果存在赎回
30 财会月刊 综合
阴窑 窑 渊 冤 援权,则可以认为发起人通过赎回权继续拥有对信托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