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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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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4 文件大小:7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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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20207( 颁布时间) 20120207( 实施时间)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1995 年8月 28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3 号发布根据 1997 年12 月 14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3 号修正根据 2010 年 12月 2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 148 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 201 2 年2月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1 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 15 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 控制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 保障城市道路的交通通行功能, 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临时占用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管理。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设施、电话亭、邮筒、废物箱等社会公益设施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原则) 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设摊、停放车辆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年度控制总量, 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确定并监督实施。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设置菜场的; (二) 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 设置集贸市场或交易点的; (三)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堆物的; (四)设置单位专用的车辆停放点的; (五) 商业、服务业等单位在其门前或门前两侧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情形。第六条(不予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和路段) 临时占用城市交通干道的申请不予批准。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 临时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的下列路段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 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历史纪念场所和外国领事馆门前两侧各 100 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出入口周围 50 米范围内的路段; (三)医院、学校、消防单位门前两侧各 30 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 30 米范围内的路段; (五)进水口、窨井、检查井等设施周边 5 米范围内的路段; (六)距离防汛墙、驳岸 5 米范围内的路段; (七)通行公交车辆且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 2 米的路段; (八)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路段。城市交通干道的具体范围, 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第七条(临时占路的期限)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第八条(临时占路的审批权限) 下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 因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或交易点的; (二) 因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