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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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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8/14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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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呼和浩特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80610( 颁布时间) 19980610( 实施时间) 政府令第 36号( 文号) 呼和浩特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三章食品卫生管理第四章食品卫生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现发布《呼和浩特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不洁及有害食品对人体的危害,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四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卫生标准。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 制售冷荤、凉菜, 应设置专用加工间, 并在操作台上方 1 米处安装紫外线消毒灯( 或其他空气消毒设施), 做到“五专”, 即专人加工,专用工具,专有加工间,专用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 (二)库房食品的存放应做到隔墙离地、分类、分架、通风、防鼠, 不与有毒、有害、不洁物混放; (三) 餐饮业大餐具使用蒸气、电力消毒、茶、酒具可使用卫生部批准的药物消毒, 浓度及消毒时间要达到规定标准, 经过消毒的餐、茶、酒具放入保洁柜,保持清洁; (四)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防腐、洗涤、消毒设施; (五) 操作间布局合理, 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容器、工具应配备垫离架; (六)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并设置密闭垃圾收集容器; (七)易腐食品应当冷藏。第六条禁止销售无有效保质措施的熟肉制品。第七条在城区开设餐馆, 必须有上、下水和餐具洗、消设施, 制售凉菜应设冷荤间, 并做到“五专”。不具备条件者, 不得从事餐饮业。第八条早点、夜市、食品摊贩和城乡集贸市场食品卫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执行。第三章食品卫生管理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档案。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的单位,配备食品卫生专职管理人员, 50 人以下的单位,配备食品卫生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工作。第十条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专用容器、工具和包装材料的企业, 应当建立检验室, 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办法, 对其产品进行检验。检验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认证后方可上岗。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生产企业, 共产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检验单位进行检验。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第十一条国家和自治区未制定标准的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产品的卫生标准。卫生标准应当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二条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企业, 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有关材料,经审查、验收合格,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第十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及洗涤剂、消毒剂等产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述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市卫生行政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委托人应当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食品广告证明后, 向有关单位办理广告事宜。无食品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代理或发布。第十四条凡外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