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20119( 颁布时间) 20020119( 实施时间) 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1 年 12月 20 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 2年1月19 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备主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 鼓励社会投资, 加强科学研究, 建立目标责任制, 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并指导协调驻地单位完成社区和单位内部的绿化任务。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城市绿化坚持政府领导、群众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 实行树木和花草相结合, 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 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绿化和保护树木花草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 有制止、举报损害树木花草及其化绿化设施的权利。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纪念林、种纪念树,兴建、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及其他城市绿地。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实施计划,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绿化标准, 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九条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绿化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 (二) 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25% , 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20%,景观路不低于40%。(三) 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25%; (四)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 40%,并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35%; 旧城改造区的新建工程配套绿地面积, 按照前款各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第十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对不符合绿化规划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