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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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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doc

上传人:gdntv68 2022/1/16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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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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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 v 根底资产池的遴选标准及创立程序;
〔二〕根底资产池的总体特征;
〔三〕根底资产池的分布情况;
〔四〕根底资产池所对应的单一债务人未归还本金余额占比超过15%,或债务人及其关联的未归还本金余额合计占比超
. .
. v .
过20%的,应披露该等债务人的相关信用情况。
第十条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专项方案的有关法律事宜发表专业意见,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
〔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等效劳机构的资质及权限;
〔二〕方案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
〔三〕根底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四〕根底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五〕风险隔离的效果;
〔六〕循环购置〔如有〕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七〕专项方案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八〕对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一条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应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出具,报告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 .
. v .
〔一〕评级根本观点、评级意见及参考因素;
〔二〕根底资产池及入池资产概况、根底资产〔池〕信用风险分析;
〔三〕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及法律风险分析;
〔四〕专项方案交易构造分析;
〔五〕管理人、托管人等效劳机构的履约能力分析;
〔六〕现金流分析及压力测试;
〔七〕跟踪评级安排。
设置循环购置的交易,还需对根底资产的历史表现进展量化分析。
第十二条管理人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向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第十三条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根底资产类别特征,依据穿透原那么对底层根底资产的情况按照本指引第九条的规定进展信息披露。
第三章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信息披露
. .
. v .
第十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管理人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日的两个交易日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方案收益分配报告,每年4月30日前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