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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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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sdnmy78 2022/1/16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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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 v 机构进展排水的日常检测工作,监测管理参照本细那么执行。
第六条〔排水设施用地的保护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立工程不得擅自占用现状水体和"XX市中心城区河涌水系规划"、"XX市雨水系统总体规划"〔2007~2021〕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蓝线控制用地。确需占用蓝线的,应当按照"XX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与现状管线的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当利用现有的排水设施,在标高、流量、流速等方面与现状管线相衔接。
第八条〔地表径流控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工程应当根据排水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立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立前的地表径流量。
第九条〔"三同时〞政策〕
地表径流控制及综合利用工程应当与工程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立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立投资。
第十条〔技术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排水工程规划、立项、环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那么附录I"XX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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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第十一条〔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
在进展公共排水设施工程方案设计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立工程需配套建立排水设施的,建立单位应当就设计条件咨询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立单位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申请表和建立工程用地红线图。
第十二条〔排水工程建立和接驳公共排水设施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立工程配套建立排水设施的,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排水工程设计要求进展建立。
排水设施工程建立完工后,建立单位应当向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并在取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负责进展接驳施工。
第十三条〔办理接驳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建立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申请表;
〔二〕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四〕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建立工程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
〔六〕排放口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的有关资料;
〔七〕接驳设计图。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展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接驳的决定。
第十四条〔排水户分类〕
排水户分为一般排水户和重点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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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一〕50个床位以上或者月排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医疗单位;
〔二〕排放污水会腐蚀排水管道、影响污水处理单位正常运行的化学、生物等实验室;
〔三〕常年存栏量到达500头猪、15000只鸡或者100头牛的养殖业;
〔四〕屠宰和食品加工企业;
〔五〕垃圾处理场〔站〕;
〔六〕洗车业和汽车维修业;
〔七〕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等企业;
〔八〕其他月排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排水户。
上述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
第十五条〔排水专用检测井设置要求〕
排水专用检测井包括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
排水户应当在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点前分别设置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
重点排水户设置污水检测井的,应当在井内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者预留安装监测设施的位置。
第十六条 〔排水专用检测井设计要求〕
排水专用检测井的规格和构造可以参照"给水排水标准图集"排水检查井【02〔03〕S515】要求设计,但井底应当低于管底500毫米以上。
第十七条〔排水户进展预处理的要求〕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