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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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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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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50113( 颁布时间) 19950113( 实施时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 5年1月13 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 年1月 13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预防第四章治理第五章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减轻水、旱、风沙灾害, 改善生态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开发自然资源及其他影响水土保持活动的,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全面规划, 综合防治, 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水土资源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开发, 谁开发谁保护, 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承包治理谁得益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 并按年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和重点防治区规划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任务, 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财政预算内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 并按有关规定安排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水土保持监督人员, 重点防治区应当设置乡(镇) 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搞好水土保持工作。第七条对水土流失区的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进行。第八条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县级以上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 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和本辖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水土保持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闽江中下游、晋江、九龙江、交溪和汀江等流域重点防治区的规划, 由省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会同沿江地(市)、县(市) 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规划,由县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 确定重点防治区范围, 提出重点防治区防治方案,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重点防治区范围由批准的人民政府公告,并设置标志。第十二条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和重点防治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报原批准的机关批准。第三章预防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工作,采取生物、工程、农业技术等有效措施, 保护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 扩大植被覆盖面积,防止新的水土流失。第十四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开垦、挖沙、取土、采石和损坏植被: (一)水库设计蓄水线以上至第一重山脊以下的山坡地; (二)主要河流和主干渠两侧外延一百米内的十度以上的山坡地; (三)铁路、公路两侧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