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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4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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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 200 4年8月31 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11月 27 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 年 12月 10 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市人大字[2004]1 9 号公布自 200 5年3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水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水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确保质量、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水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二章建设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水库建设必须防止水土流失, 保护生态环境, 符合流域、区域规划。第六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水库, 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公益型水库建设的资金, 主要从政府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以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对其他投资者, 应当在建设、经营等方面予以扶持。第七条水库建设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符合工程建设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管理设施。水库工程开工后, 投资者应当组建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大坝验收和蓄水验收。第八条新建水库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验收规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进行蓄水验收。新建水库蓄水验收合格后, 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库初次蓄水 5 年内, 组织首次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其后定期组织鉴定。鉴定结果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管理第九条水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一)国家投资建设库容 1000 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 (二) 国家投资建设库容 10 万立方米以上, 不足 1000 万立方米的水库, 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水库,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四) 其他投资建设的水库, 由投资者设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投资者建设的水库, 应当将设立的水库管理单位以及配备管理人员的情况,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水库有关管理制度; (二) 编制水库运行计划, 落实管护责任制, 确保水库安全和正常运行; (三) 编制度汛方案, 执行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命令, 实行汛期全日值班制度; (四)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雨情、水情、工程安全状况; (五)防治库区水土流失、做好环境绿化工作; (六)制止毁损水库工程设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公益型水库的维护、管理等经费, 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专款专用。其他水库的维护、管理等经费, 由投资者或者水库产权单位筹集。公益型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