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昆明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昆明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 200 7年4月11 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 7年5月23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7 年6月7 日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 号公布自 2007 年7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龙水库及其设施的保护, 发挥水库功能, 防止水体污染, 保证饮用水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云龙水库保护区为水库枢纽工程、水库 656 平方公里径流区( 以下称水源保护区)和 公里输水设施分布区( 以下称输水设施保护区)的范围。第三条云龙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保护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第四条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云龙水库行政管理机构, 负责云龙水库保护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富民县、五华区、盘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云龙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云龙水库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制定云龙水库保护区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 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 加大扶持力度,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第六条在云龙水库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七条对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区划定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 一级保护区: 环云龙水库公路以内的区域, 其中东北部分界线从环水库公路与石板河交界处起, 以石板河河道北侧上口线向北外延 20 米为准,云龙乡集镇部分界线以以资截污沟为准;石板河、老木河、水城河河道上口线两侧水平外延 20 米区域。(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延 1500 米以内的区域;书西河、迷乐河、三合小河、高安河、芝兰小河河道上口线两侧水平外延 100 米以内的区域;径流区内的其他水库。(三)三级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径流区域。第九条输水设施保护区划分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输水设施管理范围包括倒虹吸、沟埋管、结合井、隧洞及检修洞进出口的工程征地区域。输水设施保护范围包括倒虹吸、沟埋管、结合井管理范围两侧水平外延 50 米至 250 米以内的区域; 隧洞、检修洞两侧水平外延 50米至 100 米以内的区域;输水设施检修专用道路两侧水平外延 5米至 20 米以内的区域。第十条云龙水库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分级保护的地理界线, 设置界桩、界碑、防护设施等。第三章保护与发展第十一条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第十二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三) 盗伐滥伐林木, 破坏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和保护水源的其他植被; (四)损毁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 (五)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塑料制品; (七)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碑、防护设施。第十三条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 还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