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2008 年 10月 22日 15时 50分 9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刑法刑诉其他主题“未成年人”“犯罪”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8 年9月 1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1月1 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200 8年9月19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遵循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及时预防和矫治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纳入考核范围,建立奖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 完善制度,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 做好本行政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资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他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受政府委托从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资助和支持。鼓励和引导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建立志愿者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家庭预防第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的培养和教育, 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正确引导、规劝其改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不得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 或者未成年人离开父母、其他监护人到异地上学、生活、工作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做出妥善安排,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强迫未成年人辍学、经商、卖艺、乞讨, 或者从事违法活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或者不宜行使监护权的, 应当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暂未指定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由政府开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暂时收养。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其生理、心理特点,进行青春期教育,给予生理、心理上的关心和指导, 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等行为。第八条离异的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因离异而放弃履行管教子女的义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 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第九条受民政部门委托或者批准的寄养未成年人的家庭,应当根据寄养协议, 保障被寄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寄养家庭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寄养家庭不再符合寄养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职责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职责。第三章学校预防第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法制教育、素质教育与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 将学校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教学评估内容, 定期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教师接受法制教育每学期不少于八课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未成年学生法制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学生接受法制教育每学期不少于八课时。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自我保护及预防犯罪法律知识教育, 逐步配备具备资质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心理教师, 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具备与其承担的教育管理职责相适应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学校应当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 聘请熟悉未成年学生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法律辅导员、法律顾问。法制副校长、法律辅导员、法律顾问的职责是参与研究制定法制教学计划, 结合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法治理念和预防犯罪教育。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及时反映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