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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公牛电器
住所地:省市龙湾区天河镇工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
住所地: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古窑村
委托代在其金属扣板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奥普集
成吊顶〃、“字”.,,标识,停止指导其经销商在店招、店装修装饰上
使用“奥普集成吊顶〃、〃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凌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aupu.〃域名;判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奥普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案件审判的亮点: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
点之一为:凌普公司在金属扣板产品包装上、广告宣传中、经销店店招、店装修装饰上使用“奥普〃、”奥普集成吊顶〃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首先对“集成吊顶〃这一特殊商品的商标保护问题做出了认定,即被告凌普公司的“集成吊顶〃并非通用商品类别,从产品特性和市场销售状况看,其为室建筑用顶面装修装饰产品,系由金属扣板和假如干功能性电器共同组成。目前,《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未将集成吊顶作为单独产品予以归类,但集成吊顶各组成局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如此均可归入相应类别,故集成吊顶各组成局部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以其核定使用的围为限获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由于集成吊顶产品销售的特点为金属扣板与配套电器同店销售,为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上述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尤其注意对商品对应商标的规使用,但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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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凌普公司已擅自将其“
aocu
注册商标改变成“奥普〃文字或
3〃标识,突出使用了其商标中的“奥普〃二字,系对其商标的
不规使用。考虑到原告“奥普〃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且原告的卫浴空间电器、被告的金属扣板均是目前室装修必定涉与到的商品,同属于家具装修
领域的消费品,从目前市场情况看,上述两产品往往在同店销售。凌普公司变换标识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原告“奥普〃商标所产生的良好声誉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属于明显的“搭便车〃行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原如此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奥普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2、另外本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实施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等综合因素,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假如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突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赔偿额限制,确定本案损害赔偿为100万元。
?奥普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胜诉
近日,备受媒体关注“奥普〃系列诉讼案件之一,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集佳代理的奥普电器诉凌普电器、阿林斯普能源科技、鸿景装饰材料、
王文华、林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审结。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令凌普电器、鸿景装饰材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凌普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金属扣板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奥普集
成吊顶〃、〃标识,停止指导其经销商在店招、店装修装饰上
使用“奥普集成吊顶〃、飞5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
凌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aupu.〃域名;判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奥普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案件审判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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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凌普公司在金属扣板产品包装上、广告宣传中、经销店店招、店装修装饰上使用
“奥普〃、”奥普集成吊顶〃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首先
对“集成吊顶〃这一特殊商品的商标保护问题做出了认定,即被告凌普公
司的“集成吊顶〃并非通用商品类别,从产品特性和市场销售状况看,其为室建筑用顶面装修装饰产品,系由金属扣板和假如干功能性电器共同组成。目前,《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未将集成吊顶作为单独产品予以归类,但集成吊顶各组成局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如此均可归入相应类别,故集成吊顶各组成局部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以其核定使用的围为限获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由于集成吊顶产品销售的特点为金属扣板
与配套电器同店销售,为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上述产品的生产商和
销售商应当尤其注意对商品对应商标的规使用,但实际上,凌普公司已擅
自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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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改变成“奥普〃文字或
标识,
突出使用了其商标中的“奥普〃二字,系对其商标的不规使用。考虑到原告“奥普〃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且原告的卫浴空间电器、被告的金属扣板均是目前室装修必定涉与到的商品,同属于家具装修领域的消费品,从目前市场情况看,上述两产品往往在同店销售。凌普公司变换标识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原告“奥普〃商标所产生的良好声誉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属于明显的“搭便车〃行为。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