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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PPT课件----第五章 医疗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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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五章医疗合同
第一节医疗合同的概念
一、医疗合同的概念
医疗合同,是以医方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又称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方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方为此支付医疗费的合同。
◆医疗合同的性质
①一般的门诊为买卖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混合合同;
②以疾病痊愈或者某一项手术的痊愈为给付报酬条件的合同,为有偿合同,应该定性为承揽合同;
③以健康检查为目的的合同,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应该定性为医疗机构为人们做身体检查的无名劳务合同;
④住院治疗合同是租赁合同、买卖合同、雇佣合同以及无名劳务合同混杂在一起的混合合同。
二、医疗合同的特征








第二节医疗合同的当事人及内容
医疗合同的当事人
患者
医疗机构及个体诊所
患者的资格条件
,且能无障碍行使其权利,这时医疗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患者本人和医疗机构;
,但身体存在障碍,无法正常行使权利。医疗合同的当事人也是患者本人和医疗机构;
,但因身体受伤而导致意识不清时,通常是由患者之外的第三人将其送到医院就诊。
①有特殊身份的人将病人送往医院,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当患者意识清醒时,可以由其自己决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②没有特殊身份的人,如果送诊者愿意为患者与医院之间成就医疗合同关系,那么医疗合同的当事人为送诊者与医院,患者成为因该合同而受益的第三人。
另外一种情况,病人无意识时,医院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即使在没有订立医疗合同的情况下,也应该救助病人。当病人清醒过来时,再由该被救助者表达成立自己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合同,或者解除就诊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
,但是在治疗过程当中丧失意识的情形。这时医院就应该向病人家属咨询,是否继续该医疗合同。
:
第一种情况是当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婴幼儿和精神病患者),在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到医院就诊时,医疗合同的双方为该监护人与医院。
第二种情况是当无行为能力但有意志能力者在其法定代理人陪同下到医院就诊时,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意见,同时将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作参考。
第三种情况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患者在没有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陪同的情况下,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成立,是无效还是效力待定存在争议。
医疗机构及个体诊所的资格条件

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而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基本标准,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执业登记以后才能设立。

医疗合同的内容
医患双方

权利义务
医方的权利义务
患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义务
权利
义务
医方的权利
①知情权
②治疗权
③管理权
④收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