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开封市夜市管理暂行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18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开封市夜市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8/15 文件大小:1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开封市夜市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开封市夜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实现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省文明城市和省园林城市目标, 加强夜市管理, 提升夜市品位, 促进夜市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在市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 在夜间集中交易的场所。第三条在市区开办夜市和进入夜市经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夜市管理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区实施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要把夜市设置和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提升品位、美化市容、发展经济、方便群众的原则, 定期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夜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夜市, 要逐步实现退路进场、退路进厅。各区人民政府具体领导、监督、协调辖区内夜市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夜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夜市日常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夜市开办单位和进入夜市的经营者依法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 (二)督促检查夜市开办者履行职责,督导经营者按规定摆放摊位; (三) 组织市场巡查, 检查上市商品质量和经营者证照, 维护交易秩序, 查处违法经营; (四) 受理消费者投诉, 调解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五)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第七条公安、城管、公用事业、卫生、环卫等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各自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夜市管理工作。要维护夜市经营期间交通和治安秩序; 加强夜市环境卫生管理; 保护公共设施完好; 对乱设夜市摊点的行为予以取缔和处罚; 加强食品卫生及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电业、供水、环卫等单位应当积极为夜市提供照明、水源、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等方面的服务,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第八条占用市区街道设置的夜市,由市城管办会同市工商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办法发布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夜市, 应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由主办单位到市城管办进行备案。第九条已经批准设置的夜市开办者是市、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夜市开办者负责建设和管理夜市水源、照明、卫生、消防等经营和安全设施;组织夜市经营户按规定的时间上市、撤市;协助工商、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夜市应当在划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依法缴纳税费。第十一条夜市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一)进入夜市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饮食经营的经营户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证照要在统一位置悬挂; (二) 夜市应当划行归市, 经营摊位统一编号管理, 经营者在指定的摊位经营,统一摆放,不准越线; (三) 经营者按规定的时间上市、撤市。上市时间为行政单位下午下班时间向后顺延 30 分钟,不得提前上市。撤市时间 4— 10 月份为次日 1∶ 00, 11 月份—次年 3 月份为 24∶ 00 ,不得拖延; (四)饮食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衣帽; (五) 经营者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 自备垃圾容器或污水桶, 对摊位和摊前摊后垃圾随时清扫,严禁乱泼乱倒,保证经营场地干净整洁; (六) 饮食经营者的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