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法律问题分析作为亚太地区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在内地企业融资活动中, 一直担当内地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窗口与桥梁, 为各类型发展项目融资。在6月 28 日举行的“ 2002 年沪港技术与资本联动研讨会”上,科技部、香港联交所官员均表示,内地企业赴港上市要提速。与此同时, 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也称, 鼓励内地企业到香港市场融资。据统计,从 1993 年1 月至 2002 年5 月底, 在香港股市的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红筹内地企业公司共 122 家, 包括 54 家内地企业和 68 家红筹公司, 红筹内地企业的市价总值达 13460 亿港元, 占整个港股市价总值的 %。而内地企业在赴香港上市的过程中, 首当其冲会碰到的便是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1 、外资股的股权比例问题关于外资股权的比例, 因其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国家的经济安全, 世界各国一般都根据其经济发展的需要, 明确规定一个上限。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除香港、澳门地区规定外国投资在任何行业可拥有 100 %的股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一般都规定关键行业的合资企业外资不得超过 49%, 以免企业为外国资本所控制。如印度尼西亚规定, 一般属于投资大、技术要求高的合营企业,外资持股比例可允许占 70 %以上,印尼方占 20 %左右,至于商业、服务行业,印尼方持股必须占 50 %以上。美国法律规定, 外国在电报企业或卫星通讯公司中所占股权不得超过 20 %;外国人在航空运输企业中所占股份不得超过 25 %;外国人参加沿海及内河运输企业,其拥有股份也不得超过 25 %。目前我国赴港上市企业大多是国家的大型重点企业, 涉及各个不同行业,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势必产生兼并收购等问题。中国内地现在法律中只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外方出资比例作出了不得低于 25 %的规定,但这一规定无法约束股票投资。鉴于此, 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国际通行做法, 通过立法做出关键行业外资股权不得超过 49 %的一般规定;特定行业或民族特有工业,诸如运输、中医药等外资股权比例不宜超过 10- 25 %,以免失去对此类企业的控制权, 削弱竞争力; 对于技术要求高、亟待开发或国外资源依赖性较强的行业应允许外资股权控制在 49 %以上。 2 、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 29 条规定, 有关争议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此种规定实属不妥,原因有二: A. 现在《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均没有域外管辖的规定。《合同法》中无证券合同一类, 适用时仅能参照。而《民法通则》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又过于笼统、简单。实质上我国是无法可依, 故而这一条规定在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实践中无法执行。 B. 因发行而签订的许多合同及上市公司章程, 如果也只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将增加投资者的不确定感和陌生感,不利于内地企业股票在港发行上市。由此可见, 这种简单的单边冲突规范, 把内地企业在港证券的发行、证券的交易、章程规定的内容与公司其它有关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