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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门面招牌设置规范》今起征求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门面招牌设置,保护和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门面招牌,是指本市临街单位和经1/ 4
《XX门面招牌设置规范》今起征求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门面招牌设置,保护和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门面招牌,是指本市临街单位和经营门店设置的不脱离所在建(构)筑物墙体的,用于表示本单位(经营门店)名称的设施。
第三条门面招牌内容仅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单位名称或经批准的规范化简称。
第四条设置门面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
第五条设置门面招牌应当根据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特色,统筹设计,合理布局,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
第六条设置门面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临街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其它商业用房在进行单体设计时,应预留设置门面招牌的位置。
第八条设置在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上的门面招牌,应当与建筑风格保持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
第九条门面招牌的设置部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的招牌应当在单位入口两侧紧贴墙面规范设置。多个单位的招牌应当整齐划一,并列设置。
(二)经营门店招牌应当在临街建筑一楼门楣部位紧贴墙面设置。
第十条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经营门店的招牌,底线必须整齐划一,高度和
厚度必须统一。相连或相邻经营门店招牌底板应采用同一色系,做到协调、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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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
第十一条门面招牌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汉字应占整个招牌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
国际统一品牌在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和谐的前提下,按其统一标准设计和
制作。
第十二条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制作门面招牌。
第十三条设置门面招牌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标准: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的招牌,竖排设置的宽度不超过
,高度不超过大门高度,厚度不超过5厘米;以铭牌形式设置的高度
不超过
,宽度不超过
,厚度不超过5厘米;
(二)经营门店招牌高度不得超过
,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
超过
;
(三)经营门店招牌底部距地面2米以上,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50
厘米,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
第十四条设置在主干道和重要次干道的经营门店招牌应当配置夜景光源,
办理供电手续,并保证夜间亮化。
繁华商业街道经营门店招牌亮化应尽量避免使用外打灯,要求采用霓虹
灯、动感灯箱片、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第十五条门面
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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