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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地要求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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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地要求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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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 v v .
围护构造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40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 .
. v .
分户层间楼板
"≤65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
住宅楼群中的儿童游戏场的位置选择,应防止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当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时,可利用临街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声减噪处理措施。为了减少由门窗传入的噪声,外墙的门窗缝必须严密,必要时应采用密封条。
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毗连分户墙的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当厨房或厕所与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时,其管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引起传声的物件,应采取隔振措施。
垃圾管道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如因条件限制而相邻布置时,必须对垃圾倒入口采取防止构造声传播的处理措施。
. .
. v .
安静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闭楼梯间或封闭的公共走廊内,宜采取吸声处理措施。
面临楼梯间或公共走廊的户门,其隔声量不应小于20dB。
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间完全分隔开。
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构造体系的建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构造声传播的措施。
第四章 学校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
. .
. v .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40
一般教室
≤50
-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55
注: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②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
第二节 隔声标准
不同房间围护构造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 .
. v .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