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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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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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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 v 准报废、到期轮换或者周期检定。
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计费计量器具,不得安装和使用。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计费计量器具,其显示的数据不得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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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贸易结算用强制检定计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应当由与贸易双方没有隶属或者利益关系的计量检定机构进展。
第十三条 建立单位安装的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费计量器具,应当实行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检定提供技术保证。
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数据或检定证书。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五〕不按规定使用、伪造或冒用本市强制检定标志。
第十五条 不需要强制检定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检定或者校准,也可以委托计量技术机构进展检定或者校准。
. .
. v .
计量器具的检定或者校准应当按照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校准标准和委托合同的要求进展,并向委托人出具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校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可以从事与其计量检定、校准效劳相关的推广活动,不得直接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活动。
第十七条 制造、销售计量器具,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计量器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加装***装置或者功能以及使用计量器具***。
〔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三〕擅自开启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破坏防***装置。
〔四〕伪造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印证。
〔五〕伪造或冒用强制检定标志。
〔六〕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活动。
〔七〕未按照规定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制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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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第三章 效劳业计量管理
第十八条 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的主办者应当加强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管理,配备相应的计量管理人员,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十九条 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首次检定的批次平均误差应当小于或等于零。批次平均误差大于零的,不得安装。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最终用户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第二十条 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及其标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第二十一条 非定量预包装商品的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净含量。消费者对商品量的计量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并按新的显示量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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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效劳量短缺的,应当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经营者在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追偿。经营者在经营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