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60122( 颁布时间) 19960301( 实施时间)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 6年1月12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 年1月 22 日公布 1996 年3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三章资产评估第四章资产经营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经济联合总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依法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实施。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五条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七条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 (一) 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产权属于集体所有;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 (三)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 (四)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中, 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五)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 (六) 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 以及国家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赋形成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七)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 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员上交的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及劳动义务工( 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形成的资产; (八)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九)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十)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对其资产进行管理。第九条除国家征用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性质。第十条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争议的处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