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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人民防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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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人民防空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59号
《汕头经济特区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
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春洪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汕头经济特区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
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含7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
第十二条易地建设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1800元收取;
(二)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含7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属10层(含
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的,按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1800元收取;属其他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元收取。
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可随物价等因素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特区防空地下室的实际工程
造价。具体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执行。
第十三条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设的, 建设单位可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 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予以免收;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免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应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
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易地建设费的入库情况和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工程预算,按照实际需要及节约的原则,拨给经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报建民用建筑项目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一)属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1、建设单位在完成防空地下室的方案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图纸后,向市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申报;
2、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相关图纸、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就防空地下室的建
筑面积、等级标准、建设要求等提出方案图纸的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凭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及法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向市规划与
国土资源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4、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划要求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方案图纸审查意见,要求设计单位进行防空地下室的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在施工图完成后报
市建设主管部门;
5、市建设部门在组织施工图会审时,应邀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市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限完成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送市建设主管
部门汇总。
6、施工图经会审通过的,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和公安消防等部门按规定办理有
关手续。
(二)属不能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防
空地下室的申请;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
同意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决定;
3、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4、建设单位凭人防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和公安消防等部门
办理有关手续。
凡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规
划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
防部门不得发给消防安全许可证。
(GB50038-94)、《人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现行建筑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由具备国家规定的工
程设计证书和相应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必须采用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产品。
(三)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建设单位
在建设工程中,应自觉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质
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