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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稽核管理制度手册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OO五年十月
前 言
制度是对员工行为的管制和约束,是进行科学管理的基础,是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及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精干高效、责权分明、统一管理、全面监督”的原则,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实行“垂直管理、上挂下查”的内部稽核管理制度。
第三条 稽核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省联社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权和稽核程序,进行稽核审计工作。全省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活动及其有关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均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稽核监督、检查、评价和处理。
第四条 稽核监督部门及其稽核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阻挠、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五条 稽核监督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稽核审计工作。
第六条 稽核监督部门和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及条件
第七条 为有效开展稽核工作,省联社理事会设立稽核监督委员会,省联社、市联社、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均设立稽核监督部门,各市办事处设立稽核组,配备专职的稽核工作人员。
(一)省联社设置稽核部(局),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各1人,总经理由省联社理事会聘任;
(二)办事处作为省联社的派出机构,应设立稽核组,稽核人员(含兼职)不得低于总编制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市联社应单独设立稽核部门(或设立稽查大队),人员编制不得少于4人;
(四)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应单独设立稽核科室(或设立稽查大队)。
第八条 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对基层社的稽核可采取人员派驻、分片包干、定期轮换等多种形式,稽核员的稽核责任范围应根据机构的多少、业务量的大小以及道路交通的条件确定,但必须保证稽核员每季度至少对所辖信用社进行一次序时性稽核。
第九条 稽核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秉公督查,不谋私利,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机密;
(二)要精通金融业务和熟悉本社的各项业务,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独立开展稽核监督检查工作;
(三)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稽核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制度。各级稽核人员必须参加省联社人力资源部和稽核部统一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对合格人员由省联社人力资源部颁发稽核上岗证,实行持证上岗,并报省联社人力资源部、稽核部备案。凡没有取得稽核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稽核工作。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与被稽核审计单位或稽核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开展时,稽核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在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
第三章 稽核监督部门的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为从体制上解决内部稽核工作中存在的“检查难、上报难、处理难”的问题,全辖稽核监督部门由省联社实行垂直领导,按照“上挂下查”的原则,稽核人员采取“上挂一级”的聘用管理办法,稽核部门对本级负责,同时对上级稽核部门负责。
(一)省联社稽核部的稽核人员由省联社理事会聘任,直接对理事会负责,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权利;
(二)各市联社、办事处拟聘用的稽核人员,必须通过省联社稽核部的资格审核,核准后方可上岗,人员可由省联社根据稽核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的稽核人员由省联社授权市联社、办事处进行聘用和管理。
(三)对于省联社组织专项稽核工作期间所发生的稽核费用,采取单独核算、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在条件具备时,省联社将根据内控管理的需要成立稽核局。稽核费用将实行单独核算,单独列支,年初核定,年终实额拨补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稽核人员的聘用、变动须经上一级稽核部门同意。
第四章 稽核监督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稽核监督部门是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活动及其有关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实施稽核监督,防范、发现、纠正、查处经营管理中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的职能部门,担负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保障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省联社稽核部的工作职责:
(一)依据国家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