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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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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2021版
正文 第一篇: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2021版
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2021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发卡机构依法对收集、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其他哈尔滨银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信息。发卡机构承诺将要求接收发卡机构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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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账户信用额度等。发卡机构可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进行核实。无论是否批核通过,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部分芯片(IC)卡、磁条芯片(IC)复合卡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圈存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选择以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信用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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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银联、万事达卡、VISA卡),可在境内外带有该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单位消费,在境内外该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或带有其受理标识的ATM上取现,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万事达卡、VISA卡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在境外取现网点取现时需根据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ATM取现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取现网点、ATM取现时须输入密码。
第十七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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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应由持卡人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转账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发卡机构、收单银行、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到期卡片自动失效,卡片到期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而终止。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或标准卡,但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信用卡账户,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付款业务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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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以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