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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户籍政策:准入登记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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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户籍政策:准入登记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5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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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5]47 号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 五年八月三十日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为提高人口素质, 优化人口结构, 使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 只作户籍变更登记, 不与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挂钩, 如涉及经济、土地、**** 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 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的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 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的, 经有关部门受理, 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 18 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 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 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昆山市平均水平(根据录用单位证明)。第四条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无参加录。第五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㈠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㈡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 ㈢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科学历,且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㈣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人才绿卡)已参加社保、医保,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 30 周岁以下,在昆工作大专满 3 年,中专满 5 年,并拥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㈤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受安置的昆山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㈥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被评为昆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㈦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㈧经市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和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第六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㈠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㈡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具有中高级技工或技师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㈢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受安置毕业的昆山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㈣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 由公安机关受理: ㈠在本市投资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且经营3 年以上\ 累计纳税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 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㈡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 房产证办理3 年以上, 面积达 80 平方米以上, 且被本市单位合法聘录用 5 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定意见), 参加社保、医保 3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