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动上海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建设,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上海市实施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以下简称“专项工程”)。为规范专项工程实施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专项工程支持资金在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专项工程支持项目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高于8000万元。对于总投资高于(含)8000万元的申报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后转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大项目进行管理。
专项工程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研发设计和信息技术服务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经信委;检验
检测服务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质监局;知识产权服务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知识产权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科委;以及面向上述领域,针对产业环境优化和关键瓶颈突破的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应用示范类项目、以及本市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和重点培育园区服务条件建设项目;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专项工程申报指南规定。
第四条(支持条件)
申请专项工程的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条件,且具有明显的引领带动作用。
对于建设地位于上海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及重点培育园区的项目,项目所在区县政府承诺予以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国家、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投基金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于已获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但未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本市其它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和按规定和惯例应由建设财力投资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工程采取补助、贷款贴息、或其组合方式支持项目。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
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额的10%;公共服务平台、应用示范和园区服务条件建设类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
第六条(预算与指南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需求预算,拟定专项工程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会同市财政局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七条(项目受理)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分批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年度组织项目申报批次不少于2批,当年最后批次项目申报工作应在9月底前结束。项目申报受理方式包括:
1、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专项工程指南要求,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受理和初审,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汇总转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抄报相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2、市政府派出的管理机构、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市属企业集团、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