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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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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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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阳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20305( 颁布时间) 20120305( 实施时间)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1号( 文号) 贵阳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与发放第三章权益保障和居住证管理第四章信息采集与保护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贵阳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2月28 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三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 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 到其他县(市、区) 居住的公民。在各区范围内流动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除外。第四条市、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领导、协调, 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查验、居住信息等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承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信息采集、发证等辅助性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卫生、教育、民政、地税、工商、司法行政、工业和信息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的相关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 委会及其他组织, 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管理及服务工作。第六条支持和鼓励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优惠和便利。第七条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受理流动人口的有关举报和投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与发放第九条拟在本市居住 7 日以上的流动人口, 应当自居住之日起 7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第十条申报居住登记, 应当如实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证明、近期 1 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 2 张、现居住地证明。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受理居住登记。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受理居住登记申请后, 应当当场进行居住登记。第十二条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 居住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场所内的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 (二)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 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 由学校、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的; (四) 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 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