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8
文档名称:

民法超经典案例分析报告.doc

格式:doc   大小:119KB   页数:3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民法超经典案例分析报告.doc

上传人:511709291 2022/1/19 文件大小:11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民法超经典案例分析报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word
word
精彩文档
word
作为民事主体,某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案例:最近,某服装厂将原来的简易厕所扩建为200多人公用的永久性厕所〔10个蹲位〕,距我家住房很近,严重影响全家人的身体健康。我家屡次向该厂提出,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我妻子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请问,我们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
评析:我国《中华人民某某国民法通如此》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展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你的孩子年仅10岁,偷偷将你妻子的手表拿出卖掉,这种买卖活动明显地超出了他的年龄、智力的适应程度。这就是说,作为一个10岁的孩子,还不足以认识手表的实际价值,因而也不能有效地从事买卖活动。因此,你的孩子卖掉手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你要求对方返还手表是可以的。如果对方坚持不予以返还,你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未成年人能不能享有著作权、发明权、荣誉权?
案例:年仅15岁的宋姣搞成了项发明,各种荣誉也将接踵而至,其发明专利权、荣誉权由谁享有呢?是宋姣?还是她的父母?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民法通如此》的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发明权、著作权、荣誉权都属于民事权利的X畴,上述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受年龄的限制。宋姣搞出一项发明,依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当然享有发明专利权。而随之而来的各种荣耀,是她发明的必然结果,因此,荣誉也只能由她拥有。著作权也属此种情况,也不受年龄的限制。
精神病患者在其能识别自己行为时购置收录机有效吗?
案例:王某1989年患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病情趋于稳定。1993年6月,王某在一家商店看到一台收录机价廉物美,就将它买了回来。其夫李某觉得这台收录机功率太小,想将其退掉,另买功率大的。营业员声明,货已卖出,假如不是质量问题或者有重大原因,商店不办理退货手续。李某退货心切,谎称王某正在发病期间,她的买卖行为无效。营业员声称从未发现过任何精神异常的人来买过收录机。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word
word
精彩文档
word
评析:《中华人民某某国民法通如此》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展与他的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此可见,对那些尚未完全丧失其识别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只要所进展的民事活动与其当时的精神状态相适应,那么他的行为就有效,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上例中的王某购置收录机的行为,显然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所为的,所以是有效的。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其精神曾失常为由,阻止其正常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更不能以此来否认其行为的有效性。
妻子精神失常,丈夫能代她处理财产纠纷吗?
案例:我妻子去年夏天患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难以自理。今年五月,我岳父岳母相继去世,我代妻子前往处理遗产继承,但两个妻舅却说我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们兄妹的事。请问:我不能过问妻子的财产利益吗?
评析:你妻子患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是属于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民法通如此》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展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见,你妻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处理财产纠纷这类较重大的民事活动,是她的精神健康状况所不能适应的,应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根据《民法通如此》第14条、第1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监护人首先是配偶。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她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你作为丈夫,就是患精神病妻子的法定监护人,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现在,你岳父母去世,你妻子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你完全有权代她取得这一合法利益。你两个妻舅认为你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们兄妹间的财产纠纷,这是十分错误的,你可以耐心对他们证明道理,必要时可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公民的住所是指它的户籍所在地还是经常居住地?
案例:陈某户籍所在地是。从1983的起,陈某与人合伙在某某开了一家饭店,住在某某经营饭店成了他的主要工作。1990年,陈某因合伙纠纷,受到另一合伙人的起诉。官司打到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将案件送至某某市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原告在某某起诉。
评析:《中华人民某某国民法通如此》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住所,对于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