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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围。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会由董天宁、柯友增等五名监事组成,并推选董天宁为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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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展监视;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学校校长马伟青,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开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方案,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围。
第十八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