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管理办法(试行)
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发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加强对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管理,根据《海关法》以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按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所有货物的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以下简称: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签发。
第三条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是企业凭以向国家税务管理部门证实货物实际出口并申请出口退税的海关证明。
第四条出口货物发货人或报关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凭企业介绍信或报关员证向海关办理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申领及补办手续。
第五条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签发,必须坚持待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实际离境并结关后,才予签发的原则。
第二章签发范围
第六条海关予以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范围:
(一)凡以一般贸易(代码0110)、易货贸易(代码0130)、补偿贸易(代码0513)、进料对口(代码0615)、货样广告品A(代码3010)、对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对台小额(代码4039)、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对台贸易(代码1110)、寄售代销(代码1616)、三资进料加工(代码2215)等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
(二)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出口货物。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用于国内项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四)第八条规定可以签发的出口货物。
第七条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范围:
(一)国家禁止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报关出口,但实际不出境的货物。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核发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第八条情形除外)。
(四)凡以来料加工(代码0214)、来料深加工(代码0255)、进料深加工(代码0654)、退运货物(代码4561)、进料料件复出(代码0664)、进料料件退换(代码0700)、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保税工厂(代码1215)、出料加工(代码1427)、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贸易(代码1523)、旅游购物商品(代码0139)等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
(五)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
(六)出口避孕药具、古旧图书。
(七)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八)第八条规定不予签发的出口货物。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签发手续:
(一)对出境展品最终在境外销售并收汇的,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海关可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二)指定海关对在指定口岸出口免税计划的卷烟,按规定程序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非指定海关不得对出口卷烟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三)对用于出口的新造集装箱,在生产企业按规定运抵指定堆场并持有关单证办理报关和出口核销手续后,可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报关单不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和离境日期,仅注明堆场名称。
(四)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的出口货物,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海关在放行结关后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五)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在其修理完毕报关出口时,对该业务中使用国产零配件、原材料按一般贸易另填报关单,经海关审核同意,可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六)对出口加工区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由出口加工区所在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并监管入区后,向区外企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转关出口到出口加工区的货物,由启运地海关按现行程序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部门并运入供其使用的非原产于中国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以及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七)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用于再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保税区海关在验核货物实际运抵保税区后,予以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退税报关单。
(八)对以出顶进国产棉,海关在货物存入以出顶进监管库后,按有关规定向出口企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加工出口企业用以出顶进国产棉加工的制成品出口后,海关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