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租赁合同被判无效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租赁合同被判无效
作者:谢文彬发布时间:2015-06-1015:15:02
二十多年前,某单位与一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租赁合同被判无效
作者:谢文彬发布时间:2015-06-1015:15:02
二十多年前,某单位与一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该单位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把该农业用地作为建设用地一直使用至
.2014年,该村委会下属的一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扶绥县人民法院和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这起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1993年2月,某单位与扶绥县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双方
约定某单位租赁该村委会一块位于公路边农业用地,,,该单位即把协议上确定的土地用于建设预制厂,,该单位与方某签订一份《以物资抵还债务协议
书》,双方约定,因该单位拖欠方某工程款,,方某为了能获取租金收益,.
2014年,该村民小组向扶绥县法院起诉 ,以村委会无权出租其土
地、某单位违法改变涉案土地使用性质、涉案土地租赁期限违反法
律规定等为由,请求确认村委会与某单位于 1993年2月签订的协议
书无效,,该协议书合法有效;村民小组不是该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无权主张权利;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的调查核实,涉案土地的原使用性质是农村集体农业用地,一直未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转为国有土地.
扶绥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租赁合同签订后履行至今已有22年时间,期间被告某单位一直未对涉案土地权属提出异议,涉案土地一直由某单位行使权利,无个人或其他组织对该土地的权属提出异议,原告村民小组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也佐证了原告对涉案土地拥有所
有权,,村民小组请求确认涉案租赁合同无效,不适应诉讼时效制度,某单位主张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无论是荒地或是耕地,,我国法律、,租赁合同约定将农业用地作为建设用地进行使用,但未经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某单位应将因涉案合同取得的土地返还给村民小组.
扶绥县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作出一审判决:1、某单位与扶绥县某村委会于1992年2月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无效;2、某单位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涉案土地上的附属物予以拆除,并将该土地返还给村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