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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X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X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X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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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展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催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X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展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立单位。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X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X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效劳质量负责。第三章 监视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视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X、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视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根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视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且专业构造配置合理,满足质量监视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备开展质量监视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视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视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视管理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  质量监视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依法要求建立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视手续。  建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视管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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