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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逮捕条件的.doc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10/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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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逮捕条件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石宗景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律师意见书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石宗景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冯铁柱、于建勋两位律师担任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石宗景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得知石宗景的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本律师认为,石宗景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
一、基本案情:
根据犯罪嫌疑人石宗景的陈述,2013年1月30日,

2013年4月9日石宗景后被刑事拘留至今。
二、理由和依据:
首先,对于涉嫌犯罪事实部分,由于侦查阶段无法看到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不可能了解到全案的详细内容,但仅从石宗景对我们说明的情况和其它一些相关事实,我们认为,是不能证明石宗景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对于其行为的引发的后果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
其次,石宗景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或者逃跑的。
另外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根据上述规定,石宗景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上述规定,石宗景完全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一、石宗景的涉嫌犯罪行为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石宗景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轻伤),依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本案
第三、本案情节轻微,没有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