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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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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6 文件大小:8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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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61130( 颁布时间) 19970101( 实施时间) 20041210( 失效时间) 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199 6年8月30 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 年 11月 30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7 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开办和登记第三章市场服务机构第四章市场经营活动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加强市场管理, 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交易场所、相应设施及服务机构, 有若干经营者入场, 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培育和扶持市场的发展;应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市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第四条市、县(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及外商, 均可以依法投资开办市场。开办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不得开办市场。第六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依法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开办者、市场管理者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市场开办和登记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并经可行性研究论证, 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 报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向市、县(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登记。申请市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办市场主体资格合法;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 (四)上市商品种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市场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注册申请; (二)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三)土地、房屋等权属证或使用证; (四)标明市场方位和设施的平面图; (五)联合开办的联办协议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市场开办者设立市场经营机构,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和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不再办理市场登记证。第十一条新开办市场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不得占用公路、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 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 并避开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现有占用公路、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设立的市场,应按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地点迁离。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市场登记申请后, 对符合开办登记条件的, 应在三十日内发给《市场登记证》; 对不符合开办登记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