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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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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6 文件大小: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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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0 4年4月22 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 年8月2 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4 年8月9 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市人大字[2004]11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建设、城管、人防、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 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四条交通安全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章车辆登记第五条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下列车辆不予登记: (一)独轮车、滑轮车、 2 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二)非法拼装、改装的车辆; (三)未经国家许可生产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禁止登记的其他车辆。第六条尚未登记的机动车, 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牌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的办理工作。符合条件的, 应当发放临时通行牌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发放的理由。临时通行牌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行驶区间,但有效日期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第七条用于驾驶培训的专用机动车辆, 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教练车号牌。教练车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第三章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第八条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号牌、证照、标志不全的车辆; (二)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移动电话; (三)驾驶机动车吸烟、饮食; (四)驾驶机动车观看电视、阅读报刊、使用耳机; (五)驾驶未按规定期限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 (六) 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城市道路临时停车车位线外停车以及逆向停车; (七) 设有停靠站点的路段驾驶营运性客车、单位交通车在规定的站点外停靠; (八) 驾驶机动车在划有中心实线的路段、高架桥、立交桥上调头或者左转; (九)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第九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标志、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二)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架桥、立交桥行走; (三) 通过设有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道路时, 不走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 (四)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滑行; (五)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第十条乘车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动车道上招乘车辆; (二)在车行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侧坐或者背向驾驶人骑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 (四)将身体伸出行驶的机动车外。第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