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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高效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
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2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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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 (代表)大
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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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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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
(代
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
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
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
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3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
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
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
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
在
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
举产生。理事会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