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民用通用运输机场(其中有滑行道可供固定翼机型起降的机场)参照本规则执行。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航空器活动区内标定的可供车辆、人员通行的地面路线。
第三条航空器活动区内交通事故是指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六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制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备案。
第八条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
(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
第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
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
(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定期对航空器活动区交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五)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设置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设施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二)确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三)负责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和管理;
(四)负责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秩序的日常巡视检查和违章处理;
(五)负责在24小时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和所在地区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
(六)负责定期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和所在地区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
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
(七)向各驻场单位提供驾驶员培训考核资料、航空器活动区道路系统详细图(包含车辆时速分区限制标示);
(八)负责协调组织各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
第三章车辆
第十二条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行驶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在航空器活动区为航空器运行提供保障服务;
(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机场管理机构规定的车辆行驶安全标准;
(三)车身喷涂单位名称和标识,并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四)喷涂统一的安全标志;
(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六)提供机动车保险有效凭证;
(七)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
(八)非标准底盘的专用车辆需提供出场技术参数和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
第十三条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车辆检验的项目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行驶安全检验规范》
执行。
第十四条禁止未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机动车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报机场管理机构核准。机场管理机构发给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通行证件,并规定其行驶路线,由持有航空器活动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工作人员驾驶或全程引领。驾驶或引领人员及所属单位对该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的安全负责,机场管理机构应加强通行证件的管理。
第十五条悬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