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管理与宏观调控,强化分配与监督职能,保
障工会社会职能得履行与工运事业得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
工会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会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列入
地方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划得工程项目,应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
门文件。
第二十条各级工会用部分结余经费投资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
讨论通过后 , 方可列入预算。
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报职能部门审核,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工会预算,可在本级预算支出总额得百分之五以内编列预备费,用于当年难以预见得特殊开支。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工会根据需要,可以从本级经费结余中安排
一定数额得后备金作为储备,用于特殊情况下得资金需要。需要动
用时,必须经过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工会常委会批准,
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提取增收留成
基金、财务专用基金与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全国总工会每年10月提出下年度省级工会编制预算
得要求。省、市、县级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编制预算得要求,结合
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并按照上级工会规定得时间上报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得本级预算草案,由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编
制,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
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上一级工会有权提出修订
预算得意见与要求,下级工会根据提出得意见与要求调整预算。
依靠本级工会供给经费得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得预
算草案由本级工会审批。
全国总工会预算草案,经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
由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后执行。
讨论通过后 , 方可列入预算。
第二十六条各省级工会得本级预算(附工会机关预算),应在3
月15日前报送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及
时批复。
市级以下(含市级)工会本级预算得报批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
第五章预算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七条各级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组织执
行,具体工作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各级工会应按照预算确定得任务积极组织收入。
第二十九条各级工会要按照全国总工会、省级总工会得规定及
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各级工会预算在批准之前只能开支必要得基本费用及
帮扶、送温暖等支出。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与信息
网络购建等费用一般不得开支,因特殊原因必须提前开支得,经工
会委员会(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可控制在年度预算得
25%以内。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得预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与用款计划拨款。不得
办理超预算、超计划得拨款,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第三十二条各级工会要加强预算支出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与财
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不
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与
信息网络购建等支出,应经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会要严格控制行政支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
讨论通过后 , 方可列入预算。
用。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得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改变或追加项
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工会委员会(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
意后,在预算内调整或动用预算预备费。
第三十五条各级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
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
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六章决算
第三十六条工会决算就是工会收支预算得执行结果。各级工会应
按上级工会得要求编制年度决算。决算未经批准前,称为决算草案。
第三十七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
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附报工会机关决算草案)。
第三十八条跨年度得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前按年度拨出数编报,
最后年度工程竣工后,经具有相应资质得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认,
按审核确认数扣除以前年度决算数后得余额,编制年度决算。
第三十九条决算草案得审批程序与预算草案审批程序相同。
第四十条省级工会得本级决算,应在3月15日前报送全国总工会
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
市级以下(含市级)工会决算得报批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工会得决算,应按上级工会得要求逐级汇总上
讨论通过后 , 方可列入预算。
报。
第七章监督
第四十二条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下级工会与本级工
会所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