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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义工联章程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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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义工联章程4
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简称市义工联。本会的英文名称为 Shenzhen Volunteer Association,缩写为 SVA。 第二条 本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义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义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义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总干事 (三) 选举和罢免监督委员会、道德委员会主席和委员 (四) 筹备召开义工代表大会; (五) 向义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本会副总干事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 义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八) 决定设立、变更、终止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行使义工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可以连选连任。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担任理事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副会长的职权: 理事会副会长由副会长单位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代表其单位行使协助会长工作的职权。经会长授权,可以行使会长职权。若副会长离任,可由原副会长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完成增补。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定本会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本会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主席、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有效监督; (二)具有较强的议事协调能力; (三)热心义工服务事业和义工服务的监督工作; (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道德委员会。道德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道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会员道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道德委员会主席、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弘扬义工精神,在义工服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遵纪守法; (三)具有较强的议事协调能力; (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二条 总干事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一)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向理事会提名副总干事人选; (四)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