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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所有权浅析.doc

上传人:zbggqyk171 2016/8/19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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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有资产所有权浅析摘要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迫切需要分析清楚国有资产的性质、作用和目的等问题。也只有弄清楚这些问题, 我们才能正确的行使国有资产权利, 实现国有资产的目的。本文通过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的适格主体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关键词国有资产所有权适格主体作者简介: 郭越鹏,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 王文萍,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研究方向: 检察理论及实务。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 ( 2015 ) 11-083-02 一、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辨析《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规定: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但是关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还是存在较大争议的, 主要观点包括全民论、国家论、政府论、综合论和缺位论。(一)全民论和国家论全民论认为, 基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 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决定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全民性, 故国有资产的所有人主体为全体人民。国家论认为, 国有资产的所有人主体为国家, 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合法所有人。国家所有建立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基础上, 国家是国有资产唯一的、合法的所有人, 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均不能成为我国国有资产的所有人主体。①那么国家所有能否等同于全民所有呢?国家在法理上通常被认为是公权主体, 而全民无论数量有多大, 始终是一个私权主体, 如果把二者等同, 由于二者主体性质的差异, 就会造成对国有资产权利性质认识的偏差。因此, 如果我们认同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人主体, 我们就必须承认国家的私权的主体地位。(二)政府论政府论认为, 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政府。认为应当在物权法中修改原来的国家所有权的有关规定, 而重新规定“公共法人所有权”或者“政府法人所有权”制度, 让政府成为合法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认为这种规定, 不仅有助于国有资产的产权责任划分, 也有助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时代现状, 本文主张, 国有资产从法律和观念上, 都应该属于全民所有, 也等同于国家所有, 但是不能划归政府所有。而之所以出现综合论和缺位论的观点, 是因为我国在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上出现了技术层面的问题, 导致所有权行使的错位, 以及所有权行使无法体现实质所有者的利益和意志。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法定行使主体(一)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的法定主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②全民或者国家都是法律拟制的主体, 不可能亲自来行使国有资产的权利。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法律的规定,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全民, 国家代表全民, 国家再通过立法的方式赋权于相应的机构(国务院) 。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 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授权给国务院去行使。因此可以这样理解,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来源于全民, 由全民的代表机构通过立法的方式把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授权给相应的机构, 来代表国家和全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权利。(二)国务院不是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适格主体我国《宪法》规定,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宪法》第八十八条中有关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