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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实体纠纷诉讼机制的完善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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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实体纠纷诉讼机制的完善探讨与研究.doc

上传人:fyyouxi23 2022/1/22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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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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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实体纠纷诉讼机制的完善
  成永
  一、?破产法(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实体争议的规定
  破产程序开场后,有关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等实体权利产生的争议如何处理,现行的?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况下,如何就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向多数债权人公平执行的问题。破产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间的实体权利义务纠纷,它不具备此种功能。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区别仅在于,它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展的共同执行。所以,破产程序的潜在前提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纠纷必须首先经过诉讼程序解决,然后才涉及到通过破产程序执行受偿的问题。提起破产无碍诉讼程序的同时进展,更不能取代其进展。再者从破产效率上讲,民事诉讼与破产程序也具有可协调性,并非相互排斥、对立。对在破产程序中采取民事诉讼与破产程序如何衔接问题,可以通过对因诉讼尚未确定的债权的预分配资产进展提存的方式,以及对诉讼终结后,追回资产再分配方式实现。民事诉讼并不会影响或阻止破产程序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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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破产程序中实体争议处理简单化。一是仅对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确认有异议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裁定确认。对撤销权、取回权等其他实体权利方面产生的争议都没有涉及;二是对实体争议规定以裁定方式作出裁判,且没有上诉权,违反民事诉讼根本法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40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依法确认的法律形式是判决,裁定仅是法院就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两者在适用范围、形式、程序、效力等方面均有不同。如前所述,破产程序在性质上是一种执行程序,主要解决程序问题,不处理当事人间的实体争议,所以法院解决问题的形式均为裁定,而且一般不得上诉,这也是各国立法之通例。而依司法解释上述规定,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案件,在终结或中止诉讼后,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就债权发生争议时,由该法院裁定确认;移送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的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案件,对债务有争议时,同样由法院裁定解决。以裁定解决实体权义争议的规定,从实质上改变了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根本法律有关解决实体权义纠纷的重要规定,不仅从理论上混淆了破产与诉讼两种不同性质的程序,而且由于对诉讼程序的重大改变,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际上剥夺了其上诉等根本权利,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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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实体争议的裁定程序,缺乏诸如:案件管辖权、是否开庭审理等配套性的具体审理程序的规定,使人民法院裁定时无相应程序可依。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提供及审查证据的权利、回避权利等更难以正常行使,甚至被完全取消。
  由于上述问题存在,破产程序中的实体争议处理在实务中一直比拟混乱,难以统一,客观上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程序和实体利益。
  三、新破产法对破产程序中实体纠纷诉讼机制的完善
  2006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中实体争议的解决进展了完善,分别在第20条、21条、第48条、第58条等条款中作了规定,其中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最为原则,对破产程序中实体纠纷诉讼机制构建具有根本性标准意义。
  新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场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