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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典型案例评析.doc

上传人:zbggqyk171 2016/8/20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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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典型案例评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征收补偿典型案例评析摘要 2014 年最高院公布了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五件涉及征收补偿决定。本文由毛某某案引出法院判决对公共利益这部分的说理不足以及另外四案的正反面意义, 通过列出我国现行立法对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探讨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内涵, 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其内涵的差异, 反思并呼吁我国应在重视“合理补偿和正当程序”的同时构建公共利益体系。关键词征收补偿公共利益作者简介:王秀梅,安徽大学法学院 2015 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法律硕士(法学)。中图分类号: D6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 ( 2016 ) 04-158-02 2014 年8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涉及到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共五件, 简要案情如下表( 以下分别简称“1 号案、2 号案、3 号案、4 号案和 5 号案”)。这批案件均为 201 3 年1月1 日以后做出的生效裁判,以 2011 年1月 21 日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为裁判的基本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将这批案件作为征收补偿领域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不仅可以指导司法, 更是为行政机关改变原有行政思维、依法行政敲了一记警钟。当然, 就公布的案情及裁判要点来看, 尚有很大的改善空间。本文由此五个典型案例分析切入,提出该裁判的不足,引入中外对公共利益的探讨, 通过比较分析, 总结域外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共利益的制度构建。一、案情简析笔者对以上五案进行简要概括,如下表: 以上五案, 原告均为个人, 被告均为区、县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均为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项目涉及旧城( 棚户区) 改造、景区建设, 案件争议焦点则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有涉及。 1 号案中,法院确定的争议焦点为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条例》规定, 被征收人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之间具有选择权, 本案证据表明被征收人何某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 而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 由此, 法院认定被诉补偿决定侵害了何某的补偿选择权, 故此撤销被诉补偿决定。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但笔者认为, 本案涉及的征收项目为“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法院在此引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进行说理或许更为直接和匹配。当然, 法院从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明确被征收人具有法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对实践中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 以政府为中心, 全然不顾被征收人的意愿, 随意剥夺该项权利这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予以喝止,是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强力监督,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 号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房屋征收部门未将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及时送达被征收人并公告, 致使被征收人的异议救济权, 即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 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公平补偿权。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十七、二十、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撤销被诉补偿决定。以上条款是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的价值的知情权、异议权及其救济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 即评估公示、向被征收人转交评估报告、异议复核以及异议鉴定。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