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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加快处置僵尸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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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加快处置僵尸企业.doc

上传人:zbptpek785 2016/8/20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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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加快处置僵尸企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前提:让僵尸企业具备流动性;方法:畅通多种处置渠道、进行分类处置加快处置僵尸企业是党中央一项重大战略决定。目前, 社会各界对加快处置僵尸企业重要性的认识高度一致, 但在僵尸企业处置中政府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市场应该发挥什么作用一直争论不休,有的主张政府主导, 有的主张应交由市场决定。其实争论的焦点就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即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处置僵尸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 更是构建正常市场体系的需要。因此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不应是政府主导,也不完全是由市场决定;而是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需要政府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做好顶层设计, 发挥统领作用, 积极履行政府职能, 弥补市场失灵、进行有效引导、完善市场体系, 为市场化处置创造有利条件。“市场化运作”, 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市场倒逼机制作用, 对僵尸企业进行市场化方式处置。在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 要严格防止非市场化的行政手段过分干预, 不搞“拉郎配、一刀切”等, 防止市场化体系建设的倒退, 建立僵尸企业处置的长效机制。基于以上认识, 本文对僵尸企业的界定、形成原因、处置要求及原则等方面作了阐述, 并从顶层设计、疏通渠道、具体操作( 流动性、处置方式)、政策支持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提出僵尸企业处置的建议。怎样界定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的界定及范围的确定,对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的意义重大,社会各界也高度关注, 这关系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供给侧结构改革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国家治理能力和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建设, 同时也直接关系僵尸企业处置的主要方式。目前关于僵尸企业的界定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有人以亏损或停产(半停产) 来认定僵尸企业; 也有人认为僵尸企业就是长期亏损、丧失自我发展或修复能力的企业; 还有人主张在前面基础上又加上“不符合结构发展方向”的标准。这些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对僵尸企业进行了界定, 也反映了僵尸企业的一般特征,但标准太大,具体界定起来难度太大。原因如下: 一方面, 不能简单以亏损、丧失自我发展界定, 因为在目前我国国有资本不具备完全的合理流动机制下, 如果通过政府加强引导国有资本流动, 借助外力可以发展壮大的企业就不能界定为僵尸企业; 从另一方面讲, 不符合结构发展方向也要具体分析, 因为目前结构调整的细则并未明确,并且结构调整是动态的并非一成不变,因此应该分类界定、动态调整。我认为,僵尸企业就是“应死未死”的企业,所以本文从“应死”和“未死”两个环节分别进行分析。“应死”是界定僵尸的主要标准,应该从行业发展、区域布局、设备和产品等企业发展关键因素考虑, 如果一个企业的亏损主要是由这些刚性的、结构性等原因引起的, 那就属于应该死的企业, 如果是由于营销不力、不当竞争、管理不善、资金缺乏、人员和社会职能负担等因素引起, 那就不一定属于应该死的企业。因此对什么是应该死的企业必须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新背景认真分析、分类区别, 准确界定,不缩小也不扩大僵尸企业处置范围。至于应死而“未死”,这正是我国市场体系不完善的表现,是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还未确立、各利益相关者不按市场规律办事、扭曲市场所为。在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内, 是不应该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