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研究摘要对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的研究分析,主要是通过对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基本概念和性质进行分析, 研究其在保护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关键词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作者简介:于惠冰、赵皓、严月秋,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 ( 2015 ) 07-262-02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制度, 根本目标是为了使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 以不被别人侵犯。在社会生活中, 经常见到品种权仿冒或侵权案件的有关报道, 使育种者的合法权利不能受到有效保障, 这严重打击了育种者培育新品种的热情, 对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培育的研发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更对种子产业的发展形成了阻碍。我国就如何对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进行有效保护的研究还在进行探索, 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 实际应用价值并不高。所以, 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事件的构成、认定及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大力研究, 使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规定更有司法实际应用价值,对提高育种者的创新积极性, 推动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走市场化的道路, 加强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在世界的竞争力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一、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和性质(一)概念对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进行解读, 还可以称之为“植物育种者权利”、“育种权”或“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这是工业产权之一种, 是农业和林业领域里一种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对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进行研究, 主要是根据我国国家机关的规定进行分析, 对品种权人对新品种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进行总体分析。对于林业植物新品种的权利的理论概述, 主要可以分析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对这些基本内容的概念分析, 主要分为育种人、经济权利、精神权利。育种人有权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进行支配, 同时, 也有权把自己的生产权、使用权及销售权等按照法律规定授权给他人来进行实施, 使实施人拥有与自己差不多的权利, 当然, 品种权人也可以得到相应的回报。精神权利与物质权利不同, 它不存在实物的状态, 具体指的是, 育种人拥有表明身份的权利, 同时也有权获得荣誉及表彰,这其实是法律中表现出来的人身关系。按照不同的权利客体, 我们可以把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分为两种: 即农业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二)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性质植物新品种具有知识产权的性质, 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成果, 第一方面,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不同于一般的产权, 具有实物形式或者性质, 与一般的著作权、商标或者其他的知识产权形式相类似, 没有实物的标的形式, 它是一种在实物之上进行储存的权利; 第二个方面,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与特定的植物体或者种子等相链接, 具有密切的关系。第三个方面,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 必须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确认, 而不是想当然所拥有的,它是具有法律程序的规定的。林业植物新品种是最为相似于专利的新型知识产权, 但与植物新品种的专利发明是不一样的, 林业植物新品种是不能进行专利申请的, 它是一个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我国的《专利法》第 25 条规定,植物本身是不能申请专利的, 而是要培育新品种植物的林业方法才可以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和专利不仅差异也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