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信用卡方面的犯罪通常会与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罪名相关联, 而厘清这两个罪名又是检察实务中的关键和难点, 需要以对个案的证据分析、特征分析为基础。本文以笔者办理的朱某等人信用卡诈骗案为典型案例, 通过对该案犯罪手段及行为表征的系统梳理, 从对盗窃罪及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刑法法益、犯罪客观方面的异同比较以及目的行为评价等诸多方面, 对本案进行了充分的定性分析, 以期对全案有更为透彻深入的认识。关键词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共同犯罪作者简介:李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 ( 2015 ) 11-060-02 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朱某,男, 1984 年出生, 汉族, 大学文化, 无业,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犯罪嫌疑人陈某,男, 1993 年出生, 蒙古族, 初中文化, 无业,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犯罪嫌疑人彭某,男, 198 7 年出生, 汉族, 大专文化, 无业, 湖南省双峰县人。犯罪嫌疑人涂某,男, 1993 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江西省余干县人。 2013 年 11 月,犯罪嫌疑人朱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彭某等人预谋通过互联网套取他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朱某又联系了涂凯龙负责冒用他人名义办理银行卡并取现。首先朱某通过互联网购买了被害人陈楠的身份信息及中国建设银行卡信息, 涂凯龙根据朱某提供的陈楠身份信息在江西省南昌市冒用陈楠名义办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同年 12月2日和 12月3日, 负责网络技术的陈某利用上述非法获取的陈某某建设银行卡信息通过网银将陈某某建设银行卡中人民币 130800 元分两次转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基金。同年 12月3 日和 12月5日, 又分多次将人民币 130750 元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赎回到涂凯龙冒用陈楠名义办理的农业银行卡中。随后、涂凯龙、彭某等人分别将上述农业银行卡中的资金提现。在取现过程中, 有一小部分是通过 ATM 机取现, 大部分是通过几台手机 POS 机转到他们预先购买的多个银行卡上。 2014 年4月8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京公海诉字【 2014 】 00092 4 号起诉意见书以犯罪嫌疑人朱某、陈某、彭某涉嫌犯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涂某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二、主要问题对朱某等四人的犯罪行为如何做刑法评价?系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三、分析意见(一)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犯罪嫌疑人朱某等人系违背他人意志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朱某等人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后使用的,也应认定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刑法》第 196 条第 3 款明文规定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 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 犯罪嫌疑人朱某、陈某、彭某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冒用, 同时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犯罪嫌疑人涂凯龙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四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评析意见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四人系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朱某负责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