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一、法的基本知识
1、法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包括国家最高权力基本法,如宪法、刑法等;也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各级地方权力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属于广义范畴。
2、法的作用
法的一个基本作用是通过自身力量,保证人们能够具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
3、法的特征
法律法规具有三个特征:
权威性。法是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权力所表现的某些特征。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后盾是国家,国家是法的实施机关。法对国家内的所有人均具有约束力,必须强制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例外。
规范性。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即社会模式、规则。法律规范与一般的规范相比,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规范性指对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且在同样的情况下是可以反复使用的;可预测性是指人们有可能预测到自己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就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是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建立的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同劳动者的工作相联系,通过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建立职业健康卫生制度,采取各种技术措施,保护劳动者。
安全生产立法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生产常常伴随着一定的危险,随着作业机械化的发展,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增多,危险也增大了;同时,因部分作业场所空气污染、水污染、放射线及光线不足、卫生条件不好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患上各种职业病,并引起各种公害。为防止生产灾害和公害,许多国家都相继制定了各种法律。
目前,各国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的法规主要有事故预防、职业病报告、卫生设施和保健及职业健康和卫生管理法规、职业健康与卫生教育法规、伤亡事故处理报告法规、职业健康和卫生监察法规等。
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立法现状及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我国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颁规章和技术标准为依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律体系。
《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1条规定:“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劳动法》第6章对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做出了原则规定,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律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法》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规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保证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规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