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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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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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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广东省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减刑、假释工作,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特制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
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会有其他贡献认定为立功、重大立功的,必须是罪犯服刑期间独立完成。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须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该重大贡献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成果。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严格审批,并接受同级检察机关监督。
第十三条 罪犯考核结果已被作为提请减刑的依据且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并裁定减刑的,不得再作为提请和裁定减刑的依据。
对罪犯服刑期内,属同一事实重复获得的考核奖励或受到的处罚,按就高不就低、就重不就轻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对罪犯提请减刑,罪犯应认罪悔罪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拘役的及余刑不满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机关考核评定具有悔改表现
(二)余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获得四次以上嘉奖
(三)余刑超过一年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获得八次以上嘉奖
(四)余刑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获得十二次以上嘉奖
(五)余刑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获得十四次以上嘉奖
(六)无期徒刑的,获得十六次以上嘉奖
(七)管制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期间被评为一次以上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余刑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剩余刑期(即经刑期折抵后的剩余刑期)或上次裁定减刑之日的剩余刑期。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十七条 因查证原因,罪犯的立功表现未被生效裁判认定,裁判生效之后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有关立功表现规定予以减刑。
第二节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第十八条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缩减后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的刑期。
第十九条 提请减刑起始时间:
(一)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服刑一年以上
(二)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服刑一年六个月以上。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判决执行之日起余刑不满二年有期徒刑以及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服满余刑二分之一以上的,可依法提请减刑,不受上述提请减刑起始时间的限制。
判决执行之日是指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签署执行通知之日。

第二十条 有期徒刑提请减刑幅度:
(一)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提请减刑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在服刑期内获得三次以上表扬、记功或者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以上的,结合其他改造表现,可提请减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提请减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服刑期内获得三次以上表扬、记功,或者一次改造积极分子的,结合其他改造表现,可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获得二次以上改造积极分子的,结合其他改造表现,可提请减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202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结合其他改造表现,可提请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每次减刑时的减刑幅度应比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减少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一条 提请减刑间隔时间:
(一)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自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