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二、立法(lì fǎ)原则及作用
(1) 广辟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2)保护合法产权,避免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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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fángwū)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fángwū)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gǎizào)”,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gǎizào)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gǎizào)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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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qǐyè)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qǐyè),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qǐyè),对其合并后的企业(qǐyè)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qǐyè)分立企业(qǐyè)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qǐyè),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qǐyè)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企业(qǐyè)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qǐyè)出售,被出售企业(qǐyè)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qǐyè)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qǐyè)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qǐyè)职工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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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承受(chéngshòu)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chéngshòu)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7)房屋的附属设施
对于承受(chéngshòu)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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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征收(zhēngshōu)契税
(9)其他 ①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②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不征收(zhēngshōu)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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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④ 对于拆迁(chāi qiān)居民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chāi qiān)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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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hé tong)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hé tong)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七、征收(zhēngshōu)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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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收管理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fángwū)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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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
契税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
不是
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
是
房屋买卖
是
是
房屋赠与
是
一般不是,非公益赠与是
房屋交换
是(等价交换免税)
是(个人交换居住房免税)
契税与土地(tǔdì)增值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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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
一、耕地占用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jiànsh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利率一次性征收的税种,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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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耕地占用税具有四个特点: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4)税收收入专用(zhuānyòng)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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