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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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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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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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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方法
广工大设字[200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保证其性能和精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展修复。本单位维修力量不能承当者,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排本校有关单位或送校外单位修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潜力,提高使用率。大力提倡并逐步实现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校共享。积极参加省各高校或地区性的协作网络,扩大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共享面。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承当校外单位的实验、化验、校验、加工、计量、计算等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教师和学生在校外进展生产劳动和科学技术协作,原则上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携带仪器设备到校外,须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实验中心主任、学院〔部〕主管批准,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携出手续。如外携设备超过一个月以上、或携带大型精细仪器需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五章 拆卸与改装
第十八条 凡不适合教学、科研、生产使用,但改装后还可以使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过改装确能提高精度的仪器设备,允许改装使用。但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理由,提供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并经学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前方能改装。改装完成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展鉴定、验收,完全符合要求者,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凭验收表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整有关账务手续。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部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别用。如确实需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单价在800元以上的〔含800元〕,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800元以下的,由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批,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拆卸部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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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借用与调拨
第二十条 校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开具借条,并由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商借。借用单位对所借仪器设备应保护,并及时归还,假设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借出单位有责任检查、催促借用单位按期归还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单位向我校租、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借出,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大型精细仪器设备,均不外借。市外单位一般不予借出。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批准方能借用。
〔一〕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洽借,征得使用单位和所在学院〔部〕同意后,办理借用协议书。协议书送一份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未经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各学院〔部〕不得自行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
〔二〕校外单位经同意借用的仪器设备,每天按照原价的1~5‰交纳折旧费,借用人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开具的单据到财务处交费,然后才能借出仪器设备。对与学校有协作关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