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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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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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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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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当责任
发布日期:2021-07-06    :法院网
案情
  名义将50万元划入江川公司,款项用图为"退款〞。同年6月15日,江川公司将50万元退还*,*为此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江川公司退回的注册资金款现金50万元整",落款为"*工贸公司*〞。6月5日,经市工商局闵行分局核准,工贸公司设立。2000年9月,*自然人去世。2001年10月8日,因工贸公司未申报年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行政处分决定书",依法撤消了该公司营业执照。
      2002年2月21日,货运公司为与华运公司委托合同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向黄浦区法院起诉。同年6月12日,黄浦区法院依法追加工贸公司为该案被告,并通知*货运效劳公司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03年1月27日,黄浦区法院依法判决工贸公司应支付货运公司垫付的增值税款172582元,滞报金10150元,。该案判决已生效。此后,货运公司向黄浦区法院申请执行,2003年5月13日,黄浦区法院向货运公司出具了债权文书,,并中止了该案的执行。
      2004年年初,货运公司向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工贸公司债务承当连带偿付责任。闵行区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公司的股东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外应以公司财产独立承当责任。但当股东存在出资瑕疵行为时,其应对公司债务承当相应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是*作为工贸公司的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将50万元交于江川公司后,江川公司从本单位划出50万元进入工贸公司临时账户。可以认定,该50万元是工贸公司的验资款。故在工贸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金50万元已到位。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当新设立的公司验资完成后,股东应当将其认交的出资足额存入该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账户,且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又从江川公司取出现金50万元,且未将其应缴出资30万元存入工贸公司专用账户,*此举已构成抽逃出资。*对其"已将出资投入工贸公司,且实际运营中的投入远大于注册资金〞之辩称,并没有尽到相应的证明责任:1、虽工贸公司财务报表记载"实收资本50万元〞,2000年12月"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为:,但这仅是工贸公司自身的记载,缺少原始凭证印证;2、按照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通过开户银行进展转账结算。工贸公司从事的业务并非只能用现金进展结算,且从*提供的"解款单"单,以工贸公司名义发生的业务,付款方式多以现金或从*个人账户中直接划出,不能印证这是实际经营对公司的投入;3、*所谓公司营运中"资本充足〞的辩称亦缺乏登记主管机关确实认。综上,尽管工贸公司设立时,股东*投入了资金,但该公司设立后,*却抽逃了出资,且此后并未予以补足。工贸公司从事与实际履行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活动,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抽逃出资的行为存在过错,。
      闵行区法院据此判决:*。、财产保全费1520元,,,*。
      判决后,*不服,以工贸公司验资后,江川公司收受50万元,虽未将此款项划入工贸公司专用账户,但却直接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原判据此认定上诉人抽回出资款有误等为由,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货运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中级法院认为,经黄浦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工贸公司理应以公司资产向被上诉人货运公司归还上述款项,但因工贸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黄浦区法院向被上诉人货运公司出具了相关债权文书后即中止了该案的执行。工贸公司作为**公司,上诉人*和案外人*自然人〔已于公司成立后去世〕系该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两股东的50万注册资金经委托江川公司办理验资已到位,但该公司设立后,上诉人*却从江川公司收回了上述资金,且此后并未予以补足,故该行为应认定为抽逃出资。现因工贸公司未申报年检,已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消了营业执照,上诉人*抽逃出资的行为,导致工贸公司履行能力缺乏,给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上诉人*应在其抽逃出资的